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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合拓2022/4/23 10:13:21







广州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收楼了还能索赔逾期交楼违约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只能索赔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到实际收楼日之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收楼后就视为放弃对收楼后的时间主张逾期交楼违约金了。



书节选:

认为:林某与大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据此,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低于法定条件,大某公司直至2017年10月30涉讼房屋,应视为对交楼标准的让渡,故林某要求大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合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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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交楼法定条件是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此条件为法定,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变更。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三十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 5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前款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前款标准的,按前款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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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逾期交楼的违约金封顶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法z院可以调整违约金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违约金太低了,调高了。



案例介绍:

小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下称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小陈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公司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1%的标准向小陈***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房价款的2%。合同签订后,小陈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50万元。但案涉房屋至二审开庭之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公司亦一直未通知小陈收楼。于是,小陈起诉至一审法z院,要求开发公司***逾期交付违约金,同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其损失为由,要求突破违约金不超过总房款2%的“封顶线”。本案争议焦点为: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应否以总房款的2%为限?

一审法z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遂判z决:1、开发公司向小陈***逾期交付违约金70000元;2、驳回小陈的其他诉z讼请求。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违约金“封顶”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明显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应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酌情调整,遂变更一审判z决第z一项为:开发公司向小陈***逾期交付违约金18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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