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继承人顺序份额咨询来电咨询「广州合拓」
作者:广州合拓2022/4/16 9:47:40






广州同母异父的兄妹间可以继承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



相关案例:

小林的舅舅仲英去世后留有20多万元财产可供继承。小姨季英作为舅舅同母异父的,是其的继承人。那么,同母异父的季英是否可以继承哥哥仲英的遗产?

认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女、非婚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被继承人仲英没有留下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仲英无顺序继承人,原告季英是仲英的同母异父的,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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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起诉要求返还前几年的股份分红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是经济社还没有发的,可以要求发。如果是别人领了的,可以要求别人返还。



书节选:

认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黎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周某起诉要求傍江东村合作社向其***黎某持有***的分红合法有理,故傍江东村合作社应向周某***2015至2016年度的分红款共计13200元(600元+6000元+600元+6000元)。因傍江东村合作社2017年度的股份分配方案尚未通过,故对周某要求傍江东村合作社***2017年度分红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周某可待上述款项分配方案落实后另行主张。




广州父母把合作社***赠予给他人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要看本经济合作社的***章程规定,对受赠人有无条件限制。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公证遗嘱将***由养女继承,亲生儿子认为养女不符合继承条件起诉遗赠无效。后经审理认为虽然养女与养父母之间并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遗赠的对象合作社章程并未限制,从而认定遗赠行为有效。



认为:一、因马某丙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马大伦、张甜夫妻存在收养关系,且马某丙并非马大伦的法定继承人,故马大伦立下遗嘱将上述***由马某丙承受,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行为。有关该遗赠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章程》进行认定。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涉诉***可以继承。同时,根据该条文的编排,该章程是对遗赠与赠与做出了明确区分并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该条款规定的是包括遗赠在内的***继承,第2款是有关***赠与的规定。因遗赠与赠与为两个不同***关系,故本案应适用该条款确定遗赠的***效力。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章程》第十二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受遗赠人的身份和条件等作出限制。马某戊、马某己认为该公证遗嘱违反了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因该条第2款是对***赠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的继承,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主张该公证遗嘱无效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因该公证遗嘱主体适格,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行规强制性规定,且马大伦立下该遗嘱处分其***的行为,并未违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章程》禁止性规定,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请求,予以驳回。




广州加建的宅基地房继承***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可能会以未经合法报建的房屋违建应当拆除为由不予处理,但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官会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具体看建房时间,请咨询律师。



书节选:

宅基地房屋处理的遗嘱,但因涉案《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为144.77平方米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只有使用证,故依法对该房屋的合法建筑部分的使用权进行处理。结合严某的遗嘱,判令涉案《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所确认的建筑面积为144.77平方米的房屋由严某甲、严某丁、严某乙各占有1/3份额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关于讼争宅基地在经《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确认的原合法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4.77平方米)上加建的三层房屋因未取得权属认证,属于建筑。现严某甲、严某乙请求对该建筑进行处理,故应根据实际情况仅对此建筑的使用作出处理。考虑到上述加建房屋部分是在严某与张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属于严某与张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施的共同行为,故应先分出加建房屋建筑面积的1/2由严某的配偶张某甲使用,剩余的1/2加建房屋建筑面积由严某甲、严某乙、张某甲、严某丁各使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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