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一方擅自卖掉子女房咨询来电咨询「广州合拓」
作者:广州合拓2022/4/14 19:14:25







广州买家违约不买房了,卖家没收定金后还能起诉违约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家单方违约不买房,卖家在没收定金的情况下,还能否再起诉要求买家***违约金,要看买家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及卖家的实际损失有多大。一般说来,违约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而不至于让守约方盈利。如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较大,则可能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签订合同后3天即告知卖家不买房了,并起诉卖家返还定金5万元。卖家没收定金5万后,又反诉买家要求赔偿违约金59万。终认为卖家没收定金5万,损失已得到补偿,驳回其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争议焦点为全买家否向吴卖家***593000元的违约金。全买家作为买方于订约当日即2018年9月16日给付定金50000元,此后于2018年9月19日向吴卖家明确表示不予给付剩余定金50000元及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百一十九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全买家签订合同后3日即已通知吴卖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吴卖家作为卖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现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发生已超出收取定金的损失。其主张不予退还已收定金50000元的情况下要求全买家再***违约金593000元,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定吴卖家没收全买家已付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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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诸多条款约定不清如何认定谁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对涂销、办理网签、递件过户及房款的***等诸多时间节点进行约定,如约定不明,则需双方另外协商达成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造成合同解除,则不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只需退还定金即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卖家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向刘买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交易过户手续需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但确保交易能在该约定期限内完成并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单方义务,而需由双方各自履行己方义务及共同义务共同促成。因前述合同未对办理网签、申请提前还贷涂销等对合同正常履行具有实质影响的事项的具体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除合同,因此导致双方交易未能继续,可认定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宜认定合同因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而解除。即使刘买家提交的录音等证据能反映陈卖家曾筹划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该行为也并非直接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事由。综上,刘买家以陈卖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为由,诉请陈卖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各项损失的违约责任,理据不充分,对此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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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可过户给第三人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买家没有购房资格,是否过户给第三人,仅是影响合同履行问题,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买家炒房,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一审认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对房地产市场制定的调控政策,是为了完善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陈买家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调控房地产市场时要求购房人应具备的资格或条件同虚设,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陈买家与李卖家订立的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李卖家已收的5万元应予退还,陈买家主张的其余请求,依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陈买家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并不排除其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再者,不具备购房资格只是涉及合同能否过户履行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同理可论,涉案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有权第三方过户人”,并不意味着买方终是指令第三人作为过户人,且即便存在有规避限购政策的嫌疑,也只涉及该条款能否支持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综上,陈买家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李卖家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改判李卖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几年后过户,卖家能以买家无购房资格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合同约定了几年后过户,则不能确定到时买家有无购房资格,此种情况下卖家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起诉解除合同就被驳回,买家反诉交房并***迟延交房违约金就被支持。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因李买家现不具备购房资格而须予解除及方卖家是否应按合同约定,每日按总房价款的0.05%标准向李买家***逾期交房违约金。李买家与方卖家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五条产权转移登记第3款约定,自该房屋可以办理存量房网签及转移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乙方或乙方的第三人名下。因该条中有关选择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李买家第三人名下的约定,现方卖家不同意履行,且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3款的约定“自该房屋可以办理存量房网签及转移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方卖家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向李买家交付涉案房屋,而其拒绝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李买家主张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每日按照总房价款的0.05%计算方卖家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一审经核算,认定每日0.05%的标准过高,酌情予以调整为每日0.02%,同时违约金的总额以房屋总价款为限是一审行使自由裁量权,尚无不妥,故本院可予维持。

综上,方卖家交楼并***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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