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萝岗区技术服务协议性质咨询询问报价「广州合拓」
作者:广州合拓2022/4/14 12:09:38






广州加盟后公司发货不足额构成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搜集证据,但这些违约行为对解除合同退加盟费的影响是否有帮助还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产生诉z讼的念头后,很多证据都已经无法收集了。若确实有证据,可拿给律师看,分析胜算把握。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三,关于货物的问题。现原告主张其已***了货款59246元,但被告实际发货的货物价值仅为30000余元,被告未足额发货构成违约。根据被告提供的快递单、物料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可证实其已履行发货义务,再结合原告庭审所述,本院对被告已向原告发货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及原告签名确认的物料清单上均载明,原告应于货到后的24小时进行验货,但原告收到货物并实际开店使用后一直未就货物问题提出异议并不符合上述约定,亦不符合常理。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未足额发货,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如何区分服装经销合同与特性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的性质认定很重要,因只有特许经营合同有单方解除权,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服装经销合同一般只是单纯地将货物卖给经销商,并不对经销商提供培训服务,经销商也不受服装公司的管理,店铺的装修,人员的招聘等均可自己做主。实践中有时候比较难区分,建议电话咨询张静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为是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经销协议书》的性质。从协议内容看,被告***原告在约定范围经销“歌某”名品折扣时尚女鞋系列产品,对原告提供开业培训、装修设计指导等服务。原告有权使用“歌某”商业标识,涉案合同无约定品牌等使用费,但约定原告需一次性向被告付款98000元,方能取得“歌某”标识的使用许可并获得被告的指导培训,该款实际已包括品牌使用费在内。因此,涉案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故《经销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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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赔偿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条款虽然有效,但法z院可以随意降低赔偿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50万,终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开设同类餐厅,法z院判z决构成违约,但违约金过高,仅支持了3万。



法z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蒙某公司与谭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

一、关于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该条款约定的竞业禁止,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一种制度。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经营技术和管理体系的输出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为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只要竞业禁止规定不是过于苛刻和严厉,***对此并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特许人必须***被特许人相应补偿。本案中,竞业禁止的期限是“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对象是“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范围是“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均属于合理范畴,因此,该条款应属有效。







广州加盟的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股东应在认缴出资额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杨某、陈某在本案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公》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杨某、陈某作为明某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明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股东杨某,认缴出资额90万元,出资比例90%,股东陈某认缴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10%。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杨某、陈某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15年11月2日,实缴出资金额均为0元,认缴出资时间均显示为2050年12月31日。依照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z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z法z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杨某、陈某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内对孙某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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