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律师网承诺守信「广州合拓」
作者:广州合拓2022/4/13 23:50:16






广州因道路施工或修地铁,承租z人能要求减少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道路施工的确会影响路边商铺的经营。如下面这个案件,因道路施工承租z人要求每少5000租金,出租z人虽未书面同意但仍收了租金,后出租z人以承租z人擅自减少租金为由主张承租z人违约,法z院就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高某、万某酒家是否应该向沙某厂***减少的租金130000元及因擅自减少租金及逾期缴交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63280元的问题。由沙某厂提交的租金缴纳明细表可见,自2016年9月起至今,高某每月向沙某厂***的租金为75000元,且从2017年10月起改由林某向沙某厂每月***租金75000元。故高某、林某已向沙某厂按照75000元/月的租金标准***租金已长达两年之久,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且道路施工的确给高某、林某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高某、万某酒家方要求减少租金5000元亦符合事实常理,为此,法z院认为沙某厂已默认了该租金每少5000元的口头约定行为,高某、林某已交齐租金,要求滞纳金也缺乏事实和***依据,故法z院对于沙某厂要求高某、万某酒家向沙某厂***减少的租金130000元及因擅自减少租金及逾期缴交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63280元的诉z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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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z人因疫情影响,可否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张静律师解答:承租z人不可以随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z人经出租z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z人转租的,承租z人与出租z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z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z人未经出租z人同意转租的,出租z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建议承租z人采用转租的方式,让第三人与出租z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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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到期,商铺***原状之前的期间要***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视房屋能否正常使用的时间而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z人需***的项目比较多,***之后商铺才能正常使用,故法z院判z决***原状之前的期间也要***占有使用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华某公司是否应***其***涉案商铺原状之前的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虽华某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华某公司返还商铺时需***原状,但约定了华某公司需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根据华某公司向涉案商铺所在管理处提交的《***施工申请书》可知华某公司需***的项目较多,其中还包括了水电设施,如不***将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故即使华某公司在2019年8月29日搬离涉案商铺时告知了刘某蔬菜行,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原状亦合理合法,华某公司应在***原状之后才能真正履行交还义务,故华某公司应***占用费至其***原状并交还给刘某蔬菜行之日止。另外,华某公司称其在2019年10月12日已***原状并交还涉案商铺给刘某蔬菜行,但刘某蔬菜行对此不予认可,华某公司亦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华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刘某蔬菜行在庭审时已明确表示华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0日交还涉案商铺,故华某公司仍应***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占有使用费65691元为宜。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占用使用费至2019年10月31日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公寓托管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买房人以房屋未经规划报建、公司以租代售构成欺诈为由起诉无效,被法z院驳回。



关于合同效力,洪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签署的***文件的内容或***后果,洪某对涉案合同约定洪某只是***对价取得使用权、并未包含物业所有权的权属变更是清楚知悉的。凯某公司已提供涉案物业所在综合楼经规划报建及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物业所在综合楼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批准建设且已验收合格。凯某公司和夏某经济社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对合同项下土地上的已建综合楼享有30年的使用权和转租权,双方关于综合楼使用的约定是基于凯某公司出资建设的事实,该约定合法有效。夏某经济社在诉z讼中也明确同意凯某公司出租涉案物业。洪某主张涉案合同因凯某公司无权转让涉案物业的使用权、涉案物业未经规划报建、凯某公司以租代售构成欺诈而无效的意见,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涉案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将涉案物业出租给洪某使用20年,其后无条件使用4年7个月。无论涉案合同如何表述超过20年的使用期限和洪某已***租金的性质,不改变凯某公司将涉案物业出租给洪某使用的年限为24年7个月及洪某***的全部租金是洪某承租取得涉案物业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的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其他内容没有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涉案合同部分无效,凯某公司应返还无效部分的相应使用权转让款项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予洪某,法z院对洪某建立在合同整体无效基础上的其他转让款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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