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如z何多分遗产咨询信息推荐「广州合拓」
作者:广州合拓2022/4/12 14:01:53






广州关于事实收养有哪些***规定?

  张静律师解答:《收养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被收养人应为未成年人,且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发生于《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关系,《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第6条款规定:“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公证机构仍按《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另,《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从上述的***和规章可见,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收养关系,在《收养法》实施后应补办相关的手续,对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以是否存在收养双方以父女的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的客观事实为标准。




广州宅基地继承***中,申请笔迹鉴定一定能鉴定出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由于年份久远及现有技术受限的原因,经常出现无法鉴定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自己去委托了鉴定公司,但因为是单方委托的,不采纳鉴定结果。后委托了多家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终终于有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果。可见不是所有的笔迹鉴定都一定能出结果的。



书节选:

一审曾先后委托多间鉴定机构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谭某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而二审期间,天正鉴定中心对《协议书》中谭某的***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鉴定机构在一、二审期间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一审鉴于间委托的鉴定机构未能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进行鉴定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二审期间,天正鉴定中心能鉴定并做出结论,故此,不存在需要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必要。综上,鉴于谭某1、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天正鉴定中心进行的笔迹鉴定及***鉴定存在不合法性,本院对其申请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协议书》中“谭某”的笔迹及***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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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村集体的股份分红能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并且不受时效的限制。但也要看各经济社的规定,如有的经济社规定必须是本社社员才可以继承,则非本社社员就不能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该经济社没有规定必须本涉社员才能继承,就判两名继承人各继承一半股份。



广州市长某经济发展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杜老太名下在长某村持有村民股份10股,2017年分红款8500元,过去的分红都已转至杜某2名下账户,该股份分红可以继承。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杜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没有证据表示其放弃继承,因此其可继承的被继承人杜老太的遗产,由杜某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杜某1、被告杜某2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被告作为同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杜老太名下的长某村村民股份10股,即每人继承一半杜老太名下的长某村村民股份。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二十年时效的答辩意见,经查,根据广州市长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继承人杜老太名下所持有的村民股份10股可以继承,从1998年2月发放至今一直由其亲属领取,被继承人杜老太的该部分遗产实际已一直处于被继承状态,现原告起诉要求按比例继承该股份并未超过时效,被告的该节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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