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z证咨询欢迎来电「广州合拓」
作者:广州合拓2022/4/2 17:59:31







广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销售人员说法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由法官结合全案案情来认定哪个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约定开发商发出《签约通知书》后7天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后销售与买家微信沟通时,由承诺可以延期签订买卖合同。随后开发商虽然寄出了《签约通知书》,但未注明是《签约通知书》,终认定买家不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认购书,购房款全额退还。



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麦某是否应就《预认购书》解除承担违约责任。麦某与科某公司对《预认购书》已经解除并无异议,只是对该《预认购书》解除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双方均认为《预认购书》的解除应归责于对方、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科某公司主张麦某违约并应在退还购房款中扣除房款20%的违约金,则应就麦某存在违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科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首先,双方签订的《预认购书》均约定麦某应在科某公司发出签约通知书后7日内与科某公司办理完毕购买该房屋使用权的签约手续,但双方只约定了科某公《预认购书》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9年12月17日妥投,故麦某拒绝于2019年12月20日前***第五期购房款具有合理性。麦某提起本案要求解除《预认购书》,科某公司对解除亦无异议,可视为双方就解除《预认购书》达成一致意见。由于麦某拒收邮件,科某公司在未就签约时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发出解除通知书,双方在明确具体签约时间及流程方面均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科某公司主张麦某承担违约责任并***20%购房款的违约金的主张。





广州开发商拖欠房屋被,买房人能起诉涂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在买受人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尚不能对抗买受人。



认为:孙某与东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的《颐某协议书》合法有效。孙某在签订协议书购买案涉房屋时,尚未在广州市购买,故其主张其名下在广州市无房产记录予以采信,其主张购买涉案房屋用于居住符合常理,故孙某属于消费者购房人。孙某和东某公司签订《颐某协议书》,向东某公司***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收楼,上述行为均发生在东某公司将涉案给珠某公司之前,东某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开发商,在明知该物业已经出售给孙某、其已经收取孙某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给珠某公司,且在珠某公司登记成为其股东之后为珠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东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不诚信。参考《高人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在优先于权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尚不能对抗买受人的情况下,本案珠某公司作为权人对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更不能对抗孙某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孙某现主张登记产权人东某公司和权人珠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涂销手续有理,予以支持。东某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具有为孙某的义务,故孙某请求东某公司为其办理权属证书并将证书交付给孙某,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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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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