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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合拓2022/3/20 3:46:00






广州离婚时没拿到***不分割,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法z院都是暂时不处理的,离婚后随时发现拿到产权证了,就随时可以再起诉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因不想分割房产,故意迟迟不办理***,男方只得先起诉其办z证,再起诉分割。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发表评析意见如下:

关于郭女应否协助蔡男办理1001房产权登记问题。据查实,1001房属于郭女、蔡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本院已作出并生效的(2018)粤01民终X号民事判z决书判z决准予双方离婚,鉴于在此案审理中双方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对1001房未在该案处理。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显示,1001房屋已确权,产权人为郭女,只是尚未缮证。现蔡男诉请郭女协助蔡男办理1001房产权登记手续,法z院认定郭女怠于行使缮证的权利对蔡男造成了影响,支持蔡男的诉z讼请求,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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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能分割吗?

  律师解答:不能分割,如确属夫妻,应先提起物权***,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再另行起诉分割该房产。



相关案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已经六年。结婚前,由男方***首付并以女方名义贷z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房产,该房屋属于双方有婚意的婚前购房。此外,李先生的父母也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则登记在了李先生父亲的名下。庭审开始后,法官照例询问离婚房产的情况,被告则一股脑地将上述两套房产均提出来并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李先生父母名下的房产,被告认为购房时是由李先生出资,之只是借用了其父母的名字,属于借名买房,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被告的要求当然得不到法z院支持,原因在于:

1、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父母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首先推定该房屋为李先生父所有;

2、虽然被告认为购房款来源于原、被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3、由于离婚案件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在本案中将李先生的父母作为第三人而直接审查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被告来说,如果其坚持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另案起诉李先生的父母,由法z院确定并变更房屋所有权到双方名下后才能再行分割。

终,法官宣布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同时告知被告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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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复婚后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6年前,张女士因郭先生有毅然提出离婚,郭先生同意房屋归张女士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z政局签字盖章。离婚后张女士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产将该***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两人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郭先生故伎重演。张女士再次提出要求离婚。此时的郭先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房子郭先生有份吗?



律师解答: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女士与郭先生的次离婚协议,房子归张女士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具有***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合法变更为张女士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张女士与郭先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女士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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