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租赁合同***律师地址咨询***「多图」
作者:广州合拓2022/3/12 3:07:43






广州因疫情导致店铺亏损,租客直接搬走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算。虽然疫情使商户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解除。若租客擅自搬走,构成违约。疫情期间的租金法z院会酌情减免一半,广东省于2020年2月10日陆续复工,故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可减免一半。但保证金不能退了。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是因不可抗力还是单方违约。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陈租客称其自行解除合同是因新冠疫情的爆发而依据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首先,因新冠疫情爆发,广大商户的经营确实受到影响,但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并不会直接导致本案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共计六年的时间,陈租客经营时间仅有两三个月,疫情期间的经营困难并不代表租赁期内的经营都会产生困难;其次,原被告曾经协商减免租金,曾房东亦同意减免一半租金,也证明曾房东愿意配合陈租客,共度疫情期间经营的困难时期,且案涉商铺也曾于2020年3月份开始营业,广东省也于2020年2月10日陆续复工,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会对陈租客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再次,陈租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合同进行过协商,亦未在搬离前通知曾房东,而是在自行撤场后才通知曾房东,实际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陈租客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曾房东于2020年3月14日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故本院确认合同解除时间是2020年3月14日,陈租客擅自搬离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广州签订租赁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订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订立租赁合同尽量采用书面的方式。租赁合同可以用口头形式约定,但是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并且该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话,则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此时仅有口头约定的话,该租赁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书面形式还包括数据电文等,比如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合同内容应该要尽量详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服从***规定。

(3)注意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14条和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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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商铺后因消防验收被罚款,能要求出租z人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如果是出租z人的原因,就要赔偿,如果是承租z人自己的原因,出租z人就不用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商铺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是疏散距离不符合***规定,而这时无法通过装修来改变的,导致承租z人被罚款。终法z院支持赔偿罚款的一半。



至于韩某公司要求广州华某超市向其赔偿行政罚款损失30000元的诉请。由于该罚款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广州华某超市未能及时解决涉讼商铺消防问题、未能提供合格的商铺供韩某公司使用导致;另一方面是由于韩某公司在2013年8月已收悉番禺消防大队作出的消防审核意见书,清楚涉讼商铺存在消防问题,而在与广州华某超市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仍持续经营至2015年,导致于2015年4月15日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该罚款的产生,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法z院酌情支持广州华某超市向韩某公司赔偿15000元罚款损失。




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公寓托管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买房人以房屋未经规划报建、公司以租代售构成欺诈为由起诉无效,被法z院驳回。



关于合同效力,洪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签署的***文件的内容或***后果,洪某对涉案合同约定洪某只是***对价取得使用权、并未包含物业所有权的权属变更是清楚知悉的。凯某公司已提供涉案物业所在综合楼经规划报建及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物业所在综合楼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批准建设且已验收合格。凯某公司和夏某经济社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对合同项下土地上的已建综合楼享有30年的使用权和转租权,双方关于综合楼使用的约定是基于凯某公司出资建设的事实,该约定合法有效。夏某经济社在诉z讼中也明确同意凯某公司出租涉案物业。洪某主张涉案合同因凯某公司无权转让涉案物业的使用权、涉案物业未经规划报建、凯某公司以租代售构成欺诈而无效的意见,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涉案合同约定凯某公司将涉案物业出租给洪某使用20年,其后无条件使用4年7个月。无论涉案合同如何表述超过20年的使用期限和洪某已***租金的性质,不改变凯某公司将涉案物业出租给洪某使用的年限为24年7个月及洪某***的全部租金是洪某承租取得涉案物业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的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其他内容没有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涉案合同部分无效,凯某公司应返还无效部分的相应使用权转让款项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予洪某,法z院对洪某建立在合同整体无效基础上的其他转让款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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