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后必须成立公司经营,诉z讼主体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看加盟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以个人和公司做共同原告或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签订酒店加盟合同后成立公司,且加盟合同约定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终个人和公司都做被告。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刘某、锦某酒店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某酒店***合同》约定刘某筹建的管理店必须注册成立为法人并承受合同中刘某的权利义务,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自管理店设立法人之日起概括转让给新成立的法人。锦某酒店在《某酒店***合同》签订之后成立,锦某酒店与刘某在《某酒店***合同》签订后向天某酒店出具《致天某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专函关于接受返款账户信息书面确认》确认刘某为履行《某酒店***合同》设立锦某酒店,因此锦某酒店为履行《某酒店***合同》的履行主体,锦某酒店自《某酒店***合同》签订之日起便承受了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某酒店***合同》约定刘某为管理店设立的法人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z保责任,因此天某酒店主张刘某对锦某酒店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刘某抗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无理,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保证金暂缓收取,加盟商违约后还需要交保证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已经承担了损失赔偿,则不用再另外缴纳保证金。
法z院认为,关于合作保证金200000元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在刘某承诺严格按涉案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天某酒店暂缓收取刘某应向天某酒店交付的合作保证金20万元,因此,该保证金的性质为刘某、锦某酒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时应当交纳的款项。鉴于刘某、锦某酒店因违约行为已承担了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责任,天某酒店要求刘某、锦某酒店另行***保证金无***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如何区分服装经销合同与特性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的性质认定很重要,因只有特许经营合同有单方解除权,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服装经销合同一般只是单纯地将货物卖给经销商,并不对经销商提供培训服务,经销商也不受服装公司的管理,店铺的装修,人员的招聘等均可自己做主。实践中有时候比较难区分,建议电话咨询张静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为是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经销协议书》的性质。从协议内容看,被告***原告在约定范围经销“歌某”名品折扣时尚女鞋系列产品,对原告提供开业培训、装修设计指导等服务。原告有权使用“歌某”商业标识,涉案合同无约定品牌等使用费,但约定原告需一次性向被告付款98000元,方能取得“歌某”标识的使用许可并获得被告的指导培训,该款实际已包括品牌使用费在内。因此,涉案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故《经销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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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赔偿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条款虽然有效,但法z院可以随意降低赔偿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是50万,终加盟商在合同解除后开设同类餐厅,法z院判z决构成违约,但违约金过高,仅支持了3万。
法z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蒙某公司与谭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
一、关于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款是否有效。该合同第九条“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的保护”9.1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受聘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指导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该条款约定的竞业禁止,是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一种制度。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经营技术和管理体系的输出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为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只要竞业禁止规定不是过于苛刻和严厉,***对此并没有禁止,也没有限制特许人必须***被特许人相应补偿。本案中,竞业禁止的期限是“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对象是“乙方(包括其关联企业、受其控制的实体等)及乙方特许经营餐厅内的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范围是“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中式快餐业务”,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均属于合理范畴,因此,该条款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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