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过户后,***迟迟不放款买家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过户后几个月收尾款,则未收到买家就构成违约。如合同未约定,则法z院会酌情认定一个合理期间,如2个月,超过2个月仍未收到尾款的,可认定买家构成违约。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出具的同贷书是有期限的,通常情况下在广州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具给买家的贷z款承诺书的有效期是两到三个月,过了这个有效期,***是不是还履行放款的承诺,卖家可以书面发函询问下***,要求***明确的答复,***如果答复过期了不予放款,则买家需要一次性付款处理,不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即使合同未约定收尾款的时间,也不代表***一直不放款,卖家就没有***的途径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了,卖家要配合办理退税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而且卖家也有义务配合办理网签撤销手续,如卖家不配合,买家凭生效判z决书和生效证明自己也可以去办理。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王买家请求姜卖家配合其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并返还税务部门退回的税费(金额以税务部门退回的金额为准)的问题。由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买家作为买方负担全部本次房屋买卖交易的一切税费,而实际上王买家亦已经以王买家及姜卖家的名义交纳了各种税费4773.09元与31502.39元,对此,姜卖家不持异议。由于王买家与姜卖家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因此,王买家与姜卖家作为***人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但王买家以姜卖家名义交纳的31502.39元须姜卖家予以配合方能办理退税费手续,故对于王买家请求姜卖家配合其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费手续并返还税务部门退回的税费(金额以税务部门退回的金额为准),理据充分,法z院予以支持。
因王买家与姜卖家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解除,故对于姜卖家请求王买家协助撤销双方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理合法,法z院予以支持。
广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现银z行贷z款政策、利率变化等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而非置之不理。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条款,则过后便不能再以此点主张对方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房屋所有权交易,即出让方获得房屋价款,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控之因素,例如银z行贷z款政策、利率变化等,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商解决,而非置之不理。《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z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纵观合同履行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多次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协商方式事实上变更了合同的履行。第z一次,涉案房屋需要重新测绘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双方已协商解决,由陈卖家一方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李买家其后亦配合办理合同网签,故双方事实上协商一致变更了网签时间的约定,李买家再行以此抗辩陈卖家一方违约,于法无据。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价格过低就属于恶意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价格只是参考因素,还需要看双方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有实地看房等实际履行过程。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因欠债擅自卖房,虽然***买给第三人,但妻子起诉过户回来也败诉,因为法z院认为房屋价格受多方面影响,仅凭***不能证明是恶意,买房人仍是善意第三人。
其次,黄买家以1,240,00买涉案房产,该价格虽低于业某评估公司、中某公司及建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但仍属合理。1.评估价格仅具有参考意义。成交价格受市场供求及买卖双方需求因素影响,与评估价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常理。即便同一家评估公司对同一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也可能因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即使采信建某公司的评估价,亦不能证明成交价格显著偏低。因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评估价格认定不一,法z院委托业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也依法进行了质证。法z院采信法z院委托的中介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的规定。2.徐卖家同意以1,240,000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产,是徐卖家与黄买家平等磋商的结果,未受到任何欺诈和胁迫。徐卖家在答辩意见中陈述,其在了解了市场同类房产价格状况后,对立成公司表示愿意以1,600,000元的价格放盘。故1,600,000元是徐卖家的要约价格。终成交价格与该价格总体相符。3.涉案房产出售时存在需涂销、、买家一次性***房款等因素,上述因素均会显著影响涉案房产的成交价。综上,黄某主张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再次,涉案房产现不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已交付给黄买家使用,且另行给了农行白云支行。黄某主张追回涉案房产,将严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z院判z决驳回黄某的该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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