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继承***适用时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未过户就不适用时效。如过户了就适用普通2年时效(知道被过户的情况下),长20年时效(不知道被过户的情况下)。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宅基地证一直未更名,故继承不适用时效。
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长时效的规定,《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提起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被继承人之一的钟母于1987年去世,距离潘大女起诉之日确实已经超过二十年,但是本案涉案遗产的宅基地使用证一直未办理变更,至今仍登记在钟母名下,而潘大女作为钟母和潘父的女儿,属于法定的顺序继承人,其对于钟母和潘父二人的遗产所享有的继承权从未丧失,双方之间的***也并非是否有继承权而是遗产范围的界定以及如何分割。故本案不适用二十年长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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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如何计算继承份额?
张静律师解答:计算起来比较复杂,要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各一半,然后再考虑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建议还是找***的律师帮忙计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就算出婆婆名下的宅基地房,儿媳继承三十六分之四,两个孙子各继承三十六分之七。
关于遗产的分配,钟母于1987年,潘父于2014年,二人时并未立下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遗产进行分配。二人时间不同,故本案遗产发生两次继承,另由于潘二儿2008年,早于潘父的时间,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潘二儿应继承潘父的份额由其子女即潘孙1、潘孙2代位继承。
具体分配如下:钟母时,涉案遗产***行夫妻财产分割,及潘父占有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由潘父、潘大女、潘二儿平均分配,即潘父占涉案遗产的六分之四,潘二儿占六分之一,潘大女占六分之一;潘二儿所占的六分之一在其前应属于潘二儿和陈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潘二儿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法定继承原则,应由陈儿媳占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一,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一;潘父去世后,其所占的六分之四应由潘大女与潘二儿平均继承分配,因潘二儿已经,故潘二儿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潘孙1与潘孙2代为继承,即潘大女占六分之二,潘孙1占六分之一,潘孙2占六分之一,综上,终对于涉案遗产,潘大女占二分之一,陈儿媳三十六分之四,潘孙1占三十六分之七,潘孙2占三十六分之七。
广州房产继承***中,直接起诉确认产权份额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必须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如请求写错,将直接导致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将房屋赠与给一个女儿,其他继承人不起诉继承房产反而起诉确认产权份额,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请求。原告只能重新起诉继承案件。
书节选: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已明确记载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李某茜。涉案房屋的权属清晰,不存在需由确认权属的问题。其次,李某文及邹某、李某仁以其为李某甲、老某的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诉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实际上是要求处理其继承涉案房屋的有关问题。因李某文、李某茜各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进行过,李某文及邹某、李某仁所提交的证据亦暂不足以证实其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享有合法继承权。因此,由于李某文及邹某、李某仁未能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其直接提起本案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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