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货物买卖***没签书面合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由双方举证证明交易事实和货款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生产出毛衣卖给买家,双方已顺利履行多次,金额高达83万元。但后一笔18万元的货物,卖家生产出来发货以后,买家却拒收。卖家只能凭发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被告买家辩称其没有订货,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法z院终根据交易惯例确认货款金额为18万。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实际拖欠原告货款金额,若要确定具体拖欠金额的前提则需明确涉案货物总金额以及诉争的退货问题。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既无书面约定双方对于买卖货物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货物质量标准、如何检测、退货与付款等),也无后期补救措施(如定期书面对账与结算或存有“欠条”等凭证),完全依靠双方的交易惯例履行义务,以致在交易结束后双方之间对交易的货物与款项有争议时则产生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协商一致的现象,也陷入货款无法两讫的窘境。因此,根据《中华人z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z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双方争议的涉案总货款金额,应按照双方的交易惯例而确定。结合庭审内容,本案的交易模式为:原告是收到两被告的订货指示才生产货物(毛衣)并发货给两被告,之后两被告收取货物后再向原告***货款。基于这种平常模式,原告作为出卖人(供方)不会在没有被告订购指示的情况下私自肆意生产货物以致无货款可收而产生损失。因此,原告以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制对账表格等证据为凭主张涉案总货款为1156833元,符合交易惯例模式,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而两被告对此虽提出异议,也表示有些货物未收到,但是没有举证原告的主张,亦无提供其他切实有效的证据反驳原告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广州可以起诉解除合伙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起诉,但一般要店实在无法继续经营了或只有一个合伙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z院才会判解除。由于个人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对于合伙协议的解除并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人可根据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关系的解除条件,如为加强合伙关系的稳定性,以保证合伙事务的顺利进行,可约定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解除合伙关系;若想争取更大限度的退出合伙关系的自由,可在协议中约定经达到一定人数或份额比例的合伙人同意,即可解除合伙协议。
合伙人想退出合伙关系,但未能与大多数合伙人达成解除合伙协议的一致意见时,可直接主张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亦须进行合伙财产清z算并分配利润,与全体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的***效果相同。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及合伙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顾问服务,合同***审查服务,***转让***、公司破产清z算***、合伙入伙退伙***、合伙解散***等公司诉z讼类***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如何确定合伙协议***管辖法z院?
律师解答:1、合同***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z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2、***规定:《民事诉z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z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z法z院管辖。《民事诉z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受***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z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z法z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广州合同上写的公司名与盖章的公司名不同告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要根据对账单、公司是否注册、收款人名称等综合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同上写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且盖章都是另一个公司名,其公司员工也微信上表示合同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故法z院认定由盖章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两个公司都已经成立,也可以两个公司一起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z院认为,万某包装公司与伊某电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伊某电子公司尚欠万某包装公司货款640937.96元的事实有***聊天记录、支票、票z据交换退票理由书、送货单、材料进仓单、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相互印证证实,法z院予以认定。对于张某提出的万某包装公司实际与“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与伊某电子公司无关,伊某电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经审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公司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材料进仓单上的公司地址和实际收货地址都是伊某电子公司地址,刘某也陈述早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时,伊某电子公司尚未成立,所以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此外,在经营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也向万某包装公司开出支票用于***货款,双方员工在交易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表示对账单只能加盖伊某电子公司的印z章,鑫某公司和伊某电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上述交易双方的沿革、收货的实际地点、付款方付款的情况、伊某电子公司陈述两家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司等事实相互印证,能证实实际向万某包装公司购买纸箱的是伊某电子公司,张某的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z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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