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多,***的时候能多分补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受人数影响,但安置补助会收人数影响。
现在很多地区由于各种建设和道路建设需要拆除居民的房屋。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疑虑。这时,在户籍上加一个人,补偿会增加吗?如果孩子在外地上学,被取消,补偿金会减少吗?因为这些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所以我会分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补偿和户籍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户籍有什么关系呢?
律师解答: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业主所有。土地安置补助专款,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不需要安置的统一发给个人安置补助,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用于***安置人员的***费用。由此可见,内人数的多的,可能分到安置费会多一些,具体还是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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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接受遗赠后必须2个月内书面表示接受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必须书面,以实际行为表示接受也可以。比如住进了房子里面,就表示接受房子的遗赠。
书节选:
认为,关于古某1是否丧失受遗赠权的问题。《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嘱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当事人均确认古某1一直在受赠的502房中与爷爷奶奶居住,而且胡某1订立遗嘱时至其,古某1尚未成年。古某1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2017年11月6日向其他继承人发出接受遗赠通知书。依据上述***的规定,古某1已经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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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怀疑他人材签名过户父母的宅基地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要求撤销他人名下宅基地证。起诉后凭受理材料,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当年过户提交的材料,申请笔迹鉴定,如鉴定是产权人签名,则可能撤销宅基地证。随后再起诉民事案件,处理继承***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怀疑兄弟过户了父母的宅基地,笔迹鉴定出来是其爸爸亲笔签名的,这样也避免了兄弟之间的嫌隙。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年代久远的宅基地过户材料已经没有保管了,导致无法鉴定,只有年代近的可能会有保管,所以此类案件一定要尽快起诉。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其次,本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是出于家庭成员间的分家析产。原告与两第三人同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原告与第三人覃敏某为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杜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析产给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且将该宅基地使用人更改为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并由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会出具证明。之后,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经过审查,被告将变更登记的材料附在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档案中,以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申请。该院委托广东华生鉴定中心对《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中“覃某”字样及红色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签署和摁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覃某”字样是原告所写,该红色指印为原告所捺。原告虽然对两份《鉴定意见书》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其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变更登记的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广州怀疑自己有份的宅基地被他人过户了多久能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从知道宅基地被过户之日起2年,但从宅基地过户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一直不知道宅基地被过户了,过户后20年才知道,也不能起诉撤销了。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直接向人民提起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的,人民不予受理。”《高人民关于执行〈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第三人洛秀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两原告出示涉案宅基地使用证,两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提起,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第三人抗辩骆某明在1996年6月17日核发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时是知道且应当知道该事实,但第三人未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第三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未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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