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房时向父母借z款,过后单方写借条约定***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仅由写借条一方对***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无需承担***,只需承担借z款。
判z决书节选:
但与此同时,李母并无证据证明款项出借时已与高男、吕女对***作出约定,高男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的《******确认协议》只能认定为是高男事后对借z款***的追认。该追认行为是在没有征得吕意下所为,因此其效力只能及于高男本人,而不能及于吕女。吕女仅须对借z款本金60万元与高男共同向李母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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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能要求分割曾经有过的收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不能分割曾经获取过的收入。
本院认为,法z院审理离婚案件(或离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分割双方离婚时既存的财产,而非曾经获取过的收入。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均有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已经合理处分的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至于夫妻一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应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存款数额及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李某主张分割张某名下***存款,认为张某转移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李某的陈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黑龙江***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左右,收入并不高。且从其调取的张某自2008年至2015年7月的***账户流水显示,张某的收入与其支出水平基本相符,其***账户的存入和支出交叉进行,交易频率正常,未见异常变动,无转移财产的迹象。双方自1998年结婚至2015年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消耗的金钱及财产不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范围。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张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上诉请求分割相应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李某主张分割由闫某赠与的房屋租金40000元,因金钱是种类物,即便张某收取了上述租金,李某未能举证证实该笔租金收入***于张某的其他存款存在,没有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或者在婚姻生活期间被消耗掉,在离婚时尚存在,故其要求分割上述租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
律师解答:如果在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有要恶意转移财产的动向的情况下,这时候就要细心的去保留另一方的各种关于财产的明细,例如:另一方的***账户交易明细,以及他的资金流水,近的消费小票等类似的证据。
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有一方的人对财产进行转移的情况,另一方就可以向人z院提出诉z讼,与此同时,并且需要向法z院提交一份另一方在离婚时恶意的去转移财产的证据以及线索(其线索可以包括:另一方的号码,他所使用的号以及他所居住的房子的地址等等信息)。如果另一方知道这件事情后不去配合对方的调查的情况下,对方就可以去向法z院申请,让法z院的人出面去调查有关联的证据,让***去判断,后法z院审查后,然后就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不管是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有伪z造夫妻共同***的行为,其实都是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既然一方有这样的行为,那必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此时,就需要另一方可以积极的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行为,那么法z院才会对其合法利益提供相应的保障。
相关***条文: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z造***企图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z造***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z院提起诉z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签订协议约定好是假离婚有效吗?
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为了各种原因(如买房,规避***等)需要假离婚,为防范“假离婚”的风险,在达成假离婚无效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效力,对离婚产生的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
从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因而,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取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
从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来看,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对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论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事人通谋向婚姻登记***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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