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共有,未过户离婚能反悔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赠与在未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赠与方可以撤销房产份额的赠与。
判z决书节选:
该房产为李女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共同所有,应视为李女对其个人财产于婚后的赠与承诺。但上述房产份额并未登记过户给刘男。现李女主张上述房产为李女个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刘男的分割主张,应视为行使权利转移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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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夫妻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归属。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广州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
张静律师解答:以离婚为条件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具体看协议是如何描述的。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1、男、女离婚(或:如果离婚);2、双方婚后所购某房屋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数月,女方至法z院起诉离婚。
法z院判定: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并未至门登记离婚,而是选择诉z讼方式要求离婚,故该协议未生效,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
广州结婚后***加对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加名分割的情况,分以下六种:
1、小王婚前全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婚后***加上妻子(丈夫)的名字,这里增加名字属于赠与,是有效的。
2、小王贷z款买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款,还款结束后加上妻子(丈夫)的名字,这样的一种情况与上面一条同样。
3、小王与妻子(丈夫)共同出资在婚前买房,但是却只登记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因为是作为结婚为目的,共同使用,所以将会被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平等分割。
4、小王与妻子(丈夫)一起出资婚前买房,并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基本上就是共同财产,没有太多的异议。
5、小王婚前个人全款买房,但是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还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6、小王婚前贷z款买房,登记了双方名字,并且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该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并且房贷属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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