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没有遗产证据还能起诉分割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起诉分割遗产必须提供遗产线索。如下面这个案件,继承人认为父亲去世前5年委托他人卖了一套房,房款一定还在,就起诉受委托人分割遗产,但没有款项还在的线索,终败诉。
书节选:
认为,根据906房的购房档案及查册表,该房产系吴某益购买并于2007年11月29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依法应属于吴某益的个人财产。吴某益对906房及出售906房所得款项享有处分权,朱某受吴某益委托出售906房亦合理合法。吴某1、吴某2主张的上述售房款系2012年12月17日出售上述房产时所获得的售房款,至被继承人去世时有近五年,现吴某1、吴某2未能举证证实被继承人去世时仍存在该笔款项,故其二人要求将该售房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吴某1、吴某2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朱某系被继承人吴某益的财产保管人,即未能举证证实朱某占有、控制、保管被继承人的现金遗产,即使被继承人生前与朱某共同生活,也不能代表朱某占有、控制、保管被继承人的现金遗产,吴某1、吴某2认为朱某对于被继承人如何处理其现金财产负有说明及举证责任的意见无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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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虽然不是继承人,但一直照顾被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相关案例:
小林的舅舅仲英去世后留有20多万元财产可供继承。小姨季英作为舅舅同母异父的,是其的继承人。小林虽非舅舅的法定继承人,但其表示舅舅生前由其照顾,亦应有权分得舅舅的财产。外甥小林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认为:本案被继承人仲英没有留下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仲英无顺序继承人,原告季英是仲英的同母异父的,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被告阿林虽然未在日常生活中照顾仲英的起居饮食或直接给予经济支持,但一直为仲英在村委担任联系人,为其相关事宜。阿林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主张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仲英作为孤寡老人,生活来源于***低生活保障补助等,均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阿林的帮助对其得以顺利获得生活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为可以分配给阿林适当的遗产。
,仲英的205228.92元遗产由阿林继承20000元,剩余款项扣除***费等其他费用合计6888.29元后,由原告季英继承178340.63元。
广州从什么时候起建宅基地房需要依法报建?
律师解答:目前查不到具体从哪年开始建宅基地房需要报建,但1990年之前基本不需要报建。
刘某是否存在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刘某介绍,在城市建房可能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他也不清楚,但当时在农村建房,只需向生产队申请,由生产队向上级申请得到镇政z府批准即可,而且当年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
拨打政z府***12345,咨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工作人员答复,查不到哪年开始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但其制定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开始实施,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而《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开始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4月1日开始施行。
刘某的建房申请表在1988年提出,1989年2月14日即获批准,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依据***要早。追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前身发现,条例实施之前,广州有关规划的规定是遵照1987年实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广州地区的农民使用宅基地由镇(乡)政z府统一提出申请,报当地区政z府批准,并未要求当事人需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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