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怎样签才有效?
张静律师解答:首先,婚内财产分配协议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即离婚的自由、分居的自由等等),z好亦不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若其内容暗含以离婚为目的或前提,则若涉讼,该协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其次,该协议系对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重新作出的份额分配(即从“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从“共同共有”变成“个人所有”)。
再次,若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的重新分配,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赠与性质。故应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以房产为例),否则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后,为更好地理解上面两点,这里***提一下《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关系。这两条规定之间看似有矛盾,同样是约定个人财产变为共有或一方所有,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作出书面约定后即生效,按第六条的规定,要去变更产权登记,否则可撤销赠与。我们再仔细阅读下这两个条文。第十九条说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六条说的是,夫妻一方将该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赠与。
两法条联系起来看,应理解为第六条系对第十九条的加强与补充,故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在书面约定归属后,立即生效,无需变更登记;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则虽有书面约定归属,但这仍属于赠与,故仍然需要实际变更产权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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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签订“离婚协议”后,不离婚就不会发生***效力。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都糊涂了,为什么双方自愿签的协议,还不能发生***效力呢?理由很简单,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其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离婚”,除了男女双方须达成离婚合意之外,还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z法z院的生效判z决,否则不发生***效力。因此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只能将这份协议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发生***效力”。
(2)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不得作为法z院判z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为法z院处理该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看到这里也许会有人问:“那什么时候才能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呢?”答:离婚以后使用。
***依据:《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z法z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z讼中反悔的,人民z法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吗?“离婚协议”在离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内财产协议”却不得随意反悔哦!)
广州同时签订几份离婚协议,以哪份为准?
张静律师解答:以后签订的一份为准,也就是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该份协议对财产分割的效力优先于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
毋庸置疑,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配,那么可以视为对之前约定内容的变更。故,当先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与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冲突时,后者的***效力要优先于前者。
广州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属于夫妻共同***吗?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
但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个人***或者夫妻共同***,属个人***还是属夫妻共同***,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的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侵权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如果夫或妻一方在上下班、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其所负***应认定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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