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如何约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z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抚养费×××元,直到***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女/子。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有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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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离婚协议后未去登记离婚,过后协议还有效吗?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屋两套,位于A区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B区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z政局办z理离婚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z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律师讲法: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z法解释三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z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z讼中反悔的,人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z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z政局办z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原状。
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过户给子女可以撤销吗?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将共有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身份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定可无效、撤销事由,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成年子女虽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但其父母本身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在离婚后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应视为双方对共有房屋赠与给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除非夫妻双方共同行为,单方反悔或者表示撤销该意思表示的,不能发生***效力。虽然就过户房屋给未成年子女而言属于赠与,这同时也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总体分配的一种合意。除非具有法定变更、撤销原因,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不得任意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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