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顺序份额咨询免费咨询「多图」
作者:广州合拓2021/11/15 18:16:28






广州单方声明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到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书节选:

认为,古某3和胡某1于1966年收养了古某2为养子,双方形成父女关系,对此,古某1与王某1表示无异议,故予以确认。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为此,由于双方未到门进行登记,亦未到人民请求解除,故古某3单方声明与古某2解除收养关系的声明不能产生***效力,双方仍为父女关系,古某2仍享有继承权。对于古某1主张古某2对古某3和胡某1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且古某3与胡某1声明解除了其养父子关系,古某2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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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嘱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留份额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会遗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部分折价款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李某3生前立下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由李某2一人承受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但李某1为智力壹级***的多重***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经审查,李某1虽为智力壹级***的多重***人,但其未在门办理低保等相关手续,而刘某作为李某1的母亲,亦有抚养李某1的法定义务。故此,一审综合考虑遗产价值、李某1的现实状况及有利于遗产分配完毕后双方的生活等因素,李某2在继承李某3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李某1遗产折价款220000元可行,李某2在二审期间同意在继承李某3名下***存款的余额中***88000元给李某1,属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采纳。刘某、李某1上诉坚持要求由李某1占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超出了一审所主张的请求,且也违背了李某3将法政路XXX房交由李某2一人继承的意愿,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并未过户和交与***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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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

  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基于继承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别分别处理:



(一)继承人是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于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当城市居民继承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之后,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二)继承人是本村村民,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

此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被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或集体建设、、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5)经县批准,农村集体经济***引进或招聘的***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如果继承人属于以上某种情形,就可以同时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



(三)继承人是其他村村民,或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此时该继承人与城市居民身份一样,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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