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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合拓2021/11/11 18:44:34







广州购买经济社名下的小产权房***,卖家是村民还是经济社?

  张静律师解答:卖家仍是村民,此类案件中由于房屋仍登记在经济社名下,法z院也会发函询问经济社的意见。经济社的意见一般都是不主张产权,这样就不影响审理。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就提出卖家不是产权人,没有诉z讼资格,法z院就不支持其主张。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卫卖家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罗买家上诉主张,涉案房屋是罗买家以卫卖家的名义向沥滘经济社购买的,罗买家***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故罗买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罗买家与沥滘经济社签订的,且涉案《不动产权证书》z记载的权属人也是沥滘经济社而非卫卖家,故卫卖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z讼主体资格。对此本院认为:1.卫卖家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合同一方当事人。沥滘经济社也确认,涉案房产内部登记在卫卖家名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卫卖家具备提起本案诉z讼的形式要件;2.卫卖家系名义购房人还是实际购房人,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均应通过实体审查方可确认。卫卖家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属程序问题。即便卫卖家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也仍然享有诉z讼的权利;3.卫卖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所涉民事***关系与卫卖家有关,卫卖家有权提起本案诉z讼。综上,罗买家关于卫卖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z讼主体资格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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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建的宅基地房被侵z占了,能起诉搬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违建的房屋应拆除,无论是起诉搬离还是合同无效,法z院都不处理。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搬离涉案房屋,但前提是该房屋的使用权合法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罗冬亮确认该房屋在将宅基地使用权证所对应的一层房屋拆除后重建六层半,故该重建后的建筑物的合法性尚未确定。据此,上述房屋可能涉及非z法建筑等问题,原告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再向人民z法z院提起民事诉z讼。裁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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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中,房屋价值评估一般多少?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屋价值的评估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差别非常大,跟房屋的新旧、位置、面积都有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评估出来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价值)就是67万,476平方米,本案为2019年案件。



诉z讼中,劳买家申请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z院依法委托广东安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单列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为672648元;劳买家分得的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为204164元。根据评估报告核定,涉案房屋的区位楼面地价为1413.13元(672648元÷476平方米)。因此,劳买家分得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69667.3元(1413.13元×49.3平方米)。扣除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后,相应上盖物的价值为134496.7元。




广州不服宅基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异议,法z院可以要求评估人作出解释或补充。当事人收到补充后仍不满的,可以交费由评估人出庭接受询问。但除非有证据证明评估人没有资格或评估程序,是不能申请重新评估的,法z院仍会按评估报告判z决。



相关***规定: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z法z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z法z院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z法z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z法z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z法z院应当根据《诉z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z法z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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