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常用指南 专办宅基地房案的律师
作者:广州合拓2021/11/11 14:47:06






广州安置房所有权确认***中,能否起诉过户至自己名下?

  张静律师解答:如多套安置房的分割已经协商好,才能起诉过户至各人名下。如果还没有协商好,则只能起诉确认自己对全部安置房享有多少分之一的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3个女儿的诉求。但因各产权人之间对无法分割尚未达成一致,故3个女儿没有起诉过户,只起诉了确认产权份额。



书节选:

本案中蔡1、蔡2、蔡3仅请求确认其对涉案争议的房屋享有的份额,没有请求对其所享有的份额由蔡4、蔡5名下过户至其三人名下。因此,本案仅确认蔡1、蔡2、蔡3涉案争议的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关于过户的条件,需待六套房屋全部办理产权证,并确定其余各当事人应***给办理产权证一方当事人除补偿款之外的垫付款项及费用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方可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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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回迁安置房还没办理产权证,能起诉分割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等到产权证出来了才可以起诉。



认为,李某主张其作为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对拆除原有宅基地房进行补偿的回迁安置房享有相应的份额,且提出了具体的面积份额的请求。因回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回迁安置房的权属人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均不清晰,在此情况下,李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暂不具备审查基础,不予支持其主张。驳回李某全部请求。




广州没有遗产证据还能起诉分割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起诉分割遗产必须提供遗产线索。如下面这个案件,继承人认为父亲去世前5年委托他人卖了一套房,房款一定还在,就起诉受委托人分割遗产,但没有款项还在的线索,终败诉。



认为,根据906房的购房档案及查册表,该房产系吴某益购买并于2007年11月29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依法应属于吴某益的个人财产。吴某益对906房及出售906房所得款项享有处分权,朱某受吴某益委托出售906房亦合理合法。吴某1、吴某2主张的上述售房款系2012年12月17日出售上述房产时所获得的售房款,至被继承人去世时有近五年,现吴某1、吴某2未能举证证实被继承人去世时仍存在该笔款项,故其二人要求将该售房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吴某1、吴某2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朱某系被继承人吴某益的财产保管人,即未能举证证实朱某占有、控制、保管被继承人的现金遗产,即使被继承人生前与朱某共同生活,也不能代表朱某占有、控制、保管被继承人的现金遗产,吴某1、吴某2认为朱某对于被继承人如何处理其现金财产负有说明及举证责任的意见无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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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建的宅基地房登记在伯伯名下,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继承使用权,不能起诉继承产权,如要起诉继承产权,需要先提起行政撤销宅基地证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自己爸爸建的宅基地房,却登记在伯伯名下。开始起诉继承产权,得知因宅基地证未撤销,很可能败诉后,更改请求为继承宅基地房使用权。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支持。



另查,樊某1、黎某在一审期间变更请求为:“请求樊某3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上盖的二分之一产权中的使用权益由两原告继承享有”。

二审认为:1989年3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向樊某2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沙字第016638号),宅基地坐落于沙河镇××××迎龙巷(里)(现门牌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使用人为樊某2,宅基地面积109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瓦,建筑层数一层。该房屋已于2004年被拆除改建,现该基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盖为五层楼的新建房屋。根据广州市龙洞龙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及樊某1、黎某提交的《建房包工合同》、《付款凭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入综合税费》、《***登记本》、《书面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新建的五层楼房的建造人是樊某3,房屋建成后由樊某3一家进行使用管理。由于樊某3对原房屋的拆除改建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建成后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不作樊某3的遗产处理。虽然,涉案房屋尚未能取得合法产权,但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可产生财产性收益,故樊某3生前所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作为遗产处理。樊某3生前表示该房屋由樊某1继承,因此樊某3生前享有的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由樊某1继承。一审未按当事人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改判撤销一审决;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房屋的二分之一使用收益权由樊某1继承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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