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咨询择优推荐 宅基地合建纠纷律师
作者:广州合拓2021/11/9 21:27:43






广州宅基地房要拆迁了,卖家起诉合同无效了能多赔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虽然广东省高院早在2017年就发布了办案指引,对于即将拆迁导致起诉合同无效的案件,应考虑拆迁利益。但实践中,仍有大量的案件,法官认定买家无权要求获得拆迁利益。此种情况下,需要律师据理力争,为买家争取权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是这样判的。



判z决书节选:

至于罗买家称卫卖家可因三旧改造获得巨大利益,涉案房屋现有增值收益应当全部归属罗买家的问题。罗买家在向卫卖家购买涉案房屋时,就已知道涉案房屋属于集体用地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证。罗买家对购买该类房产存在风险是有预期的。涉案房屋现并未被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即便因旧改被征收,依照相关规定,利益归属也是归属于本村村民。故卫卖家是否因三旧改造获利,与涉案房屋增值利益归属并无关联。罗买家要求获得全部增值收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2017 年 10 月 11 日印发)

十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第八次全国法z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 z19 条的规定处理。

向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出卖宅基地上房屋,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的,人民z法z院应当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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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建的宅基地房被侵z占了,能起诉搬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违建的房屋应拆除,无论是起诉搬离还是合同无效,法z院都不处理。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搬离涉案房屋,但前提是该房屋的使用权合法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罗冬亮确认该房屋在将宅基地使用权证所对应的一层房屋拆除后重建六层半,故该重建后的建筑物的合法性尚未确定。据此,上述房屋可能涉及非z法建筑等问题,原告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再向人民z法z院提起民事诉z讼。裁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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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村委会购买村民的宅基地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



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主要审查复某村委会及复某小学占有使用涉讼房屋是否具有合理依据。现复某村委会及复某小学主张系由复某村委会向黄某成购买涉讼房屋后交由复某小学使用,复某村委会为此提供了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向黄某成、陈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复某村委会、复某小学及陈某均确认涉讼房屋已由复某小学实际占有使用逾二十年。陈某虽对复某村委会提供的收款收据、等不予确认,并称未收到上述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另陈某自认黄某成及其早于二十多年前已知悉涉讼房屋由复某小学占有使用,但在2018年其委托律师向复某村委会寄送律师函之前,黄某成及其均未曾向复某村委会或复某小学主张过任何权利,实有违常理,故法z院对复某村委会及复某小学的主张予以合理采信,复某村委会已向黄某成及陈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与复某小学对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合理有据。因此,陈某主张复某村委会及复某小学返还涉讼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请,缺乏理据,法z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复某村委会与黄某成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并未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陈某亦在庭审中自认除涉讼房屋的宅基地外,其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涉讼房屋转让不会导致陈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权利的丧失。陈某关于涉讼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广州不服宅基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异议,法z院可以要求评估人作出解释或补充。当事人收到补充后仍不满的,可以交费由评估人出庭接受询问。但除非有证据证明评估人没有资格或评估程序,是不能申请重新评估的,法z院仍会按评估报告判z决。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z法z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z法z院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z法z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z法z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z法z院应当根据《诉z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z法z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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