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无故退出咨询高性价比的选择
作者:广州合拓2021/11/7 6:22:11






广州***账户或房产被查封后,可以提供担z保申请解封吗?

    周女士因合同***被对方公司诉至法z院,要求其***5万元的代理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z院根据对方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周女士的房产(查封标的额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退伙,应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并根据现实财产情况进行处理和退还。在收到查封裁定书后,周女士对于案件的标的额为5万元,而被查封的房产价值约为60万元,远远超过案件标的的财产保全查封很不理解。法官告知其,由于房产系不动产,且不能单独分割出来,故查封房产均按整套查封,但在裁定书上都会写明查封的标的,而周女士有向法z院提供反担z保的权利。随后,周女士向法z院申请反担z保,提供其所有的***存款5万元作为担z保,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的申请符合***的有关规定,故作出裁定对其房产进行解封,其提供的5万元的***存款。

   法官说法:

查封解封皆有据。由于法z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z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z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z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z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对方公司基于对执行的考虑,向法z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规定,故法z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

 法官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z保的,人z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退伙时合伙企业承担债z务的,对内,退伙人应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来抵补亏损,按规定分担亏损,对外,则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有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5万元***存款作担z保,提供担z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故法z院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解封,其提供的5万元的***存款。





1、可以申请法z院查封被告的哪些财产?

    答:根据***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z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的***、持有的股z票、债z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z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2、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答: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生效后向法z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z次一年,续冻六个月。因此,在法z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z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z院提出申请,由法z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1、***账号、存款:首z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z次二年,续封一年。

   3、***:首z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z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z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z券:首z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1年。

   8、机器设备、货物:首z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z权:首z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广州法z院如何选择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请求?

    区别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核心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如果其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无法得到支持的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而判断的标准就是民诉法08条中对“明确的被告”的理解。我们应当明确的是,立z案庭在进行立z案审查时,对于被告身份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明确的被告”等于“正确的被告”,只要诉求指向的被告特定,信息完整即可,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决不能因为被告不适格就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进行实体审查。”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有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5万元***存款作担z保,提供担z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

另外一个误区则是部分审判员担心驳回请求会因为“一事不再理”影响当事人未来再起诉的权利,所以选择裁定驳回起诉。但“一事不再理”是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必须当事人、争议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完全一致才能适用,如果有一项不同,法z院仍应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所以法官不必有那样的担心,对于驳回请求应正确适用。笔者认为,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案件不应按财产案件收费,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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