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担z保的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十三条:一方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合同的担z保的,应当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担z保,出借人主张就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履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担z保,双方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借z款人以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房屋的,人民z法z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返还借z款本息与房屋过户登记时或***履行期限届满时房屋价值的差额。
《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担z保,借z款到期后借z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z法z院应当按照***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z法z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关系审理作出的判z决生效后,借z款人不履行生效判z决确定的金钱***,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z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z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办理房屋担z保贷z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z保贷z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拒绝配合办理担z保贷z款,买受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z讼请求:
(一)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二)同意代为清偿债z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z押权,并且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付清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三)已经取得银z行贷z款承诺函,且贷z款银z行在诉z讼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贷z款的。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家负责分成两个***,未成功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如买家愿意买,卖家不能解除合同。如买家不想买,则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如不能分成两个***属客观履行不能,卖家主观没有过错,则买家也不能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秦买家、蒙卖家、邱卖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因涉案房屋特殊的产权形态,可能分立为两个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蒙卖家、邱卖家作为卖方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将涉案的房屋分成两个***,即蒙卖家、邱卖家负担办理分证的义务。结合本案证据,蒙卖家、邱卖家虽在合同订立后曾积极履行该项合同义务,但终并未完成分证的目的。对此,蒙卖家、邱卖家辩称不能分证是由于涉案房屋的档案资料中缺乏报建图纸导致的,应属客观上的履行不能,非其主观不履行。但是,蒙卖家和邱卖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积极履行分证义务,但并不足以证明不能分证的惟一原因系因缺乏报建图纸所致。退一步说,即使涉案房屋因客观上的障碍不能分证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亦因积极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蒙卖家、邱卖家在未与秦买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显属履约不当。因此,蒙卖家、邱卖家于2018年6月28日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蒙卖家、邱卖家的反诉请求法z院不予支持。现秦买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具备继续履行前述买卖合同的条件,秦买家在符合本市购房政策的前提下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剩余购房款,此举并未增加蒙卖家、邱卖家的履约负担,法z院予以支持。至于秦买家诉请要求蒙卖家、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基于前述分析来看,蒙卖家、邱卖家并非主观上恶意违约,导致双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确有客观原因,因而秦买家的该项主张,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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