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不过实践中不一定支持。有的法官判支持***,有的判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z决支持***。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卖家是否应向赵买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相应***。
依据双方在《合作建房认购协议书》中的约定,陈卖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方位的房屋按约定装修标准建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赵买家,而赵买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陈卖家分期***对价款,故前述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特征。因双方交易涉及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而双方均非该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的成员,故该交易行为因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法z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属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且该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作相应返还,故赵买家诉请陈卖家返还已收取的10万元购房款并***自其提起本案诉z讼之日起的***,符合***规定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陈卖家以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建房关系,且其收取的10万元建房款已投入前期建设工程***为建筑附着物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返还该1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卖家以赵买家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相应***,但***属于法定孳息,在陈卖家负有返还10万元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其占有该款项的法定孳息亦缺乏***依据,故陈卖家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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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栢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本案陈某要求栢某公司对永某公司应***的建房款402742元共同承责,即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宅基地买卖***中,同个经济联合社的算同村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同一个经济联合社的,也算同村人。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成员,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z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集体***进行统一管理。本案中,虽然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分属于白头石经济合作社和班岭经济合作社,但两合作社均属于黄陂经济联合社,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系黄陂经济联合社社员及黄陂社区居民委z员会的居民,在“村改居”之前,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同属于黄陂村的村民,故涉案房屋系本村村民之间的买卖,排除了房屋不能流转的障碍,苏卖家等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缺乏依据。判z决驳回苏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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