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子女请求继承父母的房屋适用时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适用,继承从被继承人时自动开始。继承后对共有物的分割,本质为形成权,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书节选:
认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是合法的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被继承人钟父生前未立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其遗留下的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本案中钟父后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其遗产应该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此时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的请求本质上应属于对共有物的分割,是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本质为形成权,故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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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遗赠人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表示啥意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遗赠***中房产***的比较多,因为受遗赠人可能当时不想过户就不去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作出了表示接受遗赠,又未住进房屋,采取一种完全不理的方式,则2个月后很可能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3能否依据迟某的遗嘱继承广州市天河区××路××房的问题。迟某生前于2012年4月25日立下遗嘱,表示将上述房屋其所应得的产权份额无偿全部赠与李某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李某1、李某2认为李某3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应视为李某3放弃接受遗赠。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及应向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次,李某3称李某6、迟某生前说过会把涉案房屋给他,其表示过接受;再次,李某3随李某6、迟某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多年,在迟某去世后李某3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李某3已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且在本案中,在李某4把涉案遗嘱作为证据提交后,李某3也表示接受遗赠。因此,认为李某3可按遗嘱继承迟某对涉案房屋所有的份额。
广州共同继承的房屋被一个继承人使用,能起诉***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注意收集房屋被谁使用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七的产权份额,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仅为霍某某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却占有和使用案涉房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粤01民终X号民事书发生***效力次日即2018年6月29日起向其***7/8产权的房屋使用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原告依据前案的评估报告要求被告按每月每平方米37元的标准***房屋使用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被告亦对该标准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广州父亲的遗嘱处分了母亲的遗产份额,遗嘱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份遗嘱或赠与书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赠与书处分了母亲的份额,部分继承人主张赠与书无效,经审理后认定只是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赠与的效力问题。首先,伍某1主张赠与书中伍某7处分了不属于其所有的应属于刘某1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整份赠与书无效,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认为赠与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本案赠与的标的为宅基地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记以及过户制度,故伍某5无法办理登记过户,但一直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经交付赠与标的物,并未违反***规定,也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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