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评定机构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
6.3.2.2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未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会议、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 见证、沟通、末次会议等。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针对不合格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 品认证工作。检查组长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现场检查结论, 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8.1.1认证证书的保持:本实施细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8.1.2认证证书的延续:8.1.2.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 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评定中心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证书延续委托,认证委托人可重新委托认证。8.1.2.2 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且尤后一次监督结果合格的,评定中心在受理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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