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证模式选择:3.1认证的基本模式: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3.2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体现在获证后监督环节。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必要时,还可增加获证后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6.3.2.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3)生产企业***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7)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7.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2)评定中心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 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2~4人日/次生产企业。
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适用时)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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