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开始后,还涉及继承开始的通知问题。所谓继承开始的通知,通俗地讲,就是指将被继承人以及因而引起的继承开始的这一事实通知给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情形。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亦是继承开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个前提条件和环节非常重要,其原因是,它能够确保《典》继承编所规定的“***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这一目的得以准确的实施。进一步讲,只有当享有继承权的人知道被继承人这一事实时,才能够行使《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参与继承、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反之,则无法行使《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没有办法参与继承、没有办法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
为了解决***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典》在88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院提起***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延长。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中反悔的,人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典千零八十七条和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