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院提起离婚***。
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院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农村村民占用一般耕地建住宅如何办理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应逐级报省或市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乡(镇)才能批准住宅用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批准。因此,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一般耕地,如果当地省级已经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批准的,县级批准农转用皇乡(镇)即可批准住宅用地。如果没有委托县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逐级报省或市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乡(镇)才能批准住宅用地。
(1)对已经产生的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包括对遗嘱的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之间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或者终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门或者村民会。
(2)对迟迟不能产生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主要包括: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不出遗产管理人,又不愿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又都不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门或村民会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不同门、村民会之间对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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