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占用一般耕地建住宅如何办理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应逐级报省或市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乡(镇)才能批准住宅用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批准。因此,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一般耕地,如果当地省级已经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批准的,县级批准农转用皇乡(镇)即可批准住宅用地。如果没有委托县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逐级报省或市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乡(镇)才能批准住宅用地。

实践中可能存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而无法确定先后时间的情形,对此,《典》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难以确定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相互不发生继承。”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受害人先后顺序问题,会对死者财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影响,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如果无法确定谁在先,那么财产分配便无从开始,用民事***予以规范确有必要。《典》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共同顺序推定规则,本条规定其实早在《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同时在2015年《***法》中也有所体现,即“受益人与被***人在同一事件中,且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在先”。

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属期待权,只有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时),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人,才分别按照继承顺序,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时,与被继承人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才能确定为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时,已与被继承人离婚,或者尚未取得配偶身份的,均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则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收养关系中,只有在被继承人时已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或养父母)才能为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后,以收养为名而立嗣的子女,就不能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养子女,也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另外,是否有顺序继承人,必须以继承开始时为标准。继承开始时有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该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继承人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