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继承编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门或者村民会。因此,人院也在这些主体中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多个遗嘱执行人因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则可以一名或者数名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是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有***,则可以在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选择一人或者数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则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门或者村民会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则需要在两者之间确定合适的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人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同时应当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亲疏程度、公信力等来确定。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