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先进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典制度创新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典写入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发生民事纠纷时,尝试通过协商或诉讼外调解解决,是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且这一过程通常不需要过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在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调和矛盾时,就需要考虑司法介入或准司法介入的解决方式。
在订立合同时,我们通常会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在有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通常参考约定方式进行解决。比如,在商事合同中常常定立仲裁条款,或在合同之外达成独立的仲裁协议,在该约定满足法定条件且无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应该按照约定提起仲裁。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介入。
合同诉讼解决千万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诉讼时效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2、诉讼管辖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以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其中,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可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将标的物交给第Y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履行地。
【公司破产赔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D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破产费用是指: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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