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1、企业被人院宣告破产;
2、人院组(裁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建);
3、组接管破产企业;
4、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回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案件个月至宣告破产至日期间内处理的财产;
5、组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院裁定后,组根据方案清偿企业***;
7、工作结束,应当向人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组;
8、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9、人院终结破产程序后,组应在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办理注销登记;
10、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人利益的处置财产,由人院负责追回。
【公司破产赔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D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破产费用是指:
(一)破产案件的***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是指:
(一)因管理人或者***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
(二)***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
(三)因***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
(四)为***人继续营业而应***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六)***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了解到首先***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行为,公***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所***企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却明确规定了只有5类主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换言之,除了上述5类特殊主体外,***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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