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婚姻家庭***咨询承诺守信「安徽可可」
作者:安徽可可2022/7/24 12:48:25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院提起离婚***。

  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院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属于父亲的遗产,母亲作出的遗嘱部分属于无效遗嘱,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母亲对于自己的遗产留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来继承。同时,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明确规定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男女平等。自然人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2)夫妻平等。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妻子也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3)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平等。继承人不分男女,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范围和顺序中。而且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可以是父系亲等,也可以是母系亲等。(4)非婚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女继承权平等。在社会,非婚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女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受******的同等保护。(5)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在中国,男女到对方家生活都一样,享有平等的***地位。男女双方都不能因到对方家生活而丧失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子女不论是否结婚或到何方落户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典》1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农村村民占用一般耕地建住宅如何办理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应逐级报省或市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乡(镇)才能批准住宅用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批准。因此,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一般耕地,如果当地省级已经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批准的,县级批准农转用皇乡(镇)即可批准住宅用地。如果没有委托县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逐级报省或市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后,乡(镇)才能批准住宅用地。






是否有侵害遗产的情况;***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其人格品行是否能够保证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相关***文书应当送达申请人、继承人、原遗产管理人及***的遗产管理人。根据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确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立即开始履行职责,尤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不得推卸或者擅自变更,否则仍应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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