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税、保税进口物品处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外商***企业依法可以免税、保税进口一些设备、生产车辆、原材料、燃料、零部件、散件。但是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这些免税物品有一个海关的监管期限,在此期间内,未经海关许可,原则上不得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如果在监管期内,公司进入程序的,对于这部分监管的物品的处理如下:
1、如果出售给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商***企业,首先要到审批***办理批准手续,然后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2、如果是出售给其他国内企业,应该经海关同意,并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3、如果外方***者想把进口的货物退运出境,也需要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退回境外。综上,对于尚在监管期内的保税物品,不论是出售给国内企业、外商***企业还是退回境外,都必须经过海关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公司在进入程序后,会清点资产时发现有保税物品的,在决定了处置方案后,应该及时和海关以及审批***联系,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为防止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又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属于竞业限制的业务,建议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补偿。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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