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问题。
石油和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型、低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淘汰以三氟三氯、和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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