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问题。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清洁转化,并***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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