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产品是基于物业共有部分而提供的准公共服务
人类拥有建筑物的历史长达几千年,物业管理之所以在一百多年前才得以诞生,其根本原因是城市化背景下多业主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产生。当不同的业主共同拥有一个建筑物时,物业产权的多元化要求每一个业主分散自行管理其专有部分,共用设施的社会化却要求集中管理共有部分,近代物业管理正是为了解决物业产权多元化和共用设施社会化的矛盾应运而生的。因此,尽管我们认为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包容单一业主的管理服务活动,尽管我们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个性需求进行服务的延展和, 但是我们始终不能忘记物业管理的存在本源和核心价值——基于物业共有部分的准公共服务。
提供物业共有部分的准公共服务,是物业管理的难点之所在,也是物业管理的***价值之所在。认识物业管理的准公共性,我们就可以运用产品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当前物业管理面临的诸多现实难题,我们就不难理解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特殊性和产生根据,我们就不难理解目前业主大会和业主会机制的缺陷和症结。认识物业管理的准公共性,我们就可以领悟物业管理的外部性与城市管理的密不可分,进而认可***公权对物业私权适度介入的必要和必然,我们同样可以减少行业自身***和社会***的偏差,理性接受社会性和服务性的外在***和价值评判。
物业服务目标的实现必须辅助以管理的手段
服务是为满足他人的需求或实现他人的利益而开展的工作,具有顺从性;管理则是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约束或限制他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两种彼此矛盾和对立的行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到了统一。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物业管理行业的准公共性,决定了不同的业主(客户)对物业服务具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偏好,个别要求和偏好可能影响多数业主的利益实现,为了满足多数业主的共性需求,就必须约束和限制少数(或个别)业主的个性需求和偏好,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就成为物业服务的一个特殊而必备的手段。
同样, 从物业管理的权利本源看,物业管理权来源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不具备传统所有权和排他性,单个业主所有权的行使是受到有条件限制的,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建筑物的外观;业主对共有部分仅具有按约定使用的权利,而不得以共有为名擅自占有、收益和处分;业主不得从事任意弃置垃圾、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和违规搭建等行为,限制业主滥用物权,约束少数业主的不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为,是物业服务之中的“管理”内涵。
物业管理的差异化服务
差异化服务是服务的又一种形式,既是物业管理公司满足业主追新猎奇、追求身价的一种心理需求,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独树一帜、服务营销和营运服务品牌的需要。譬如,物业管理公司独树一帜的服务形象,充满个性魅力的营销方式,业户满意的服务产品及持续稳定的服务质量都应是差异化服务观念和服务创意的表现。
一个企业的经营如果没有自己的个性,完全按照传统模式和大众风格为业户提供平淡乏味的服务,业户便无法清晰地认识企业,久而久之对企业的服务就会感到厌倦,企业的服务营销必然会失去活力。由此,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服务营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为业户提供差异化服务,保持服务,保持生命之源长流不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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