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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排污许可是指依法对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l心,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基本完成270多万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规定的1新环境保护要求等。(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六)******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撤销许可,并责令改正;对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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