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十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十日内。(四)***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环境1保护部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五)政l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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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向原核发***提出延续申请。第二十四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第十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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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违1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复查,发现其继续违1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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