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1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1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公司一方面致力于做企业身边的专l业环保管家,根据企业需求为会员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针对性技术服务方案,补充企业环保专l业技术短板和弥补企业专l业技术人员短缺的局面,解决企业有关环保的系列痛点
核发***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印1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接下来,环境1保护部门通过对企***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进行后期监管,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中的许可排放量以及三废处理措施,就成为了今后环保部门抽查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的权利,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或其上级***,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排污单位以欺骗、hui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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