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十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十日内。(四)***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五)政l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原核发***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对于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务1院办公1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1发〔2016〕81号)和本规定,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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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立了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框架
发布了钢铁、水泥等十五个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其他配套技术规范,将企业排放要求落实到排放口上,逐步由监管企业排放浓度为主向监管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并重转变,为建立企***总量控制制度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基础。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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