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十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十日内。(四)***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五)政l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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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1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记录,确定执1法监管***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1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排放源进行记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l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l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1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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