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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1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记录,确定执1法监管***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通过执1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l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l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1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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