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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l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l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1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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