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信息核查信息推荐 科谱瑞环境资源
作者:科谱瑞2021/12/8 1:54:13







核发***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1印1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或其上级***,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排污单位以欺骗、hui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1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1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1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1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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