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使用、制造和监检的角度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承受压力的等级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
(2)按盛装介质分为:非、***;或***。
(3)按工艺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分为:
①反应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
②换热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
③分离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质量交换、气体净化、固、液、气分离的容器。
④贮运容器:用于盛装液体或气体物料、贮运介质或对压力起平衡缓冲作用的容器。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M) 1.6MPa≤p<10.0MPa
(3)高压(代号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分类规则
1、一类容器:
(1)非或***介质的低压容器;
(2)或***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
(2)剧F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或***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
(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F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F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或***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4.4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在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前或者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安排检验。
4.5 安全状况等级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3级~5级,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照本标准的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4.6 检验周期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每2~3年进行
一次定期检验;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应当监控使用,监控使用时间
不得超过1年,并由检测单位确定监控期间是否进行定期检验,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
经风险评估的压力容器,可根据压力容器风险水平可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但长不能超过5年。
4.7 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超高压水晶釜等超高压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并确认存在损伤的;
(5)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6)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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