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裁判】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审理后认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各自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阿宏对事故负全责,阿袁无责,且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阿袁家属的损失应由阿宏全部承担。
经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宏已经***2500元,因此阿宏实际还应赔偿25万余元。
且***对机动车报废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根据《办法》第六条: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该《办法》,报废车辆只能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果报废汽车拥有人将汽车出售给其他不具有报废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交易行为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车辆交付,所有权亦不发生转移,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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